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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字号虎头被擅自使用获赔四十万元-【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06 10:42:00 阅读: 来源:支架厂家

广州老字号“虎头”被擅自使用获赔四十万元

中新网广州6月25日电 (索有为 范贞 邹兴)诞生于1928年的广州 虎头牌 电池起诉山东临沂 双虎牌 电池包装装潢纠纷案经过一、二审终于落幕。6月25日,广州市虎头电池公司广州轻工集团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向记者证实 双虎 电池已经不再使用与 虎头 相似的 红黄色 电池包装装潢,40万元赔偿也已经支付。

据了解,广州 虎头牌 电池以及其 红黄色 的包装装潢始创于新中国成立前的炎光电池厂,后该厂并入兴华电池厂。兴华厂于1964年注册 虎头 牌商标。几经国企改制的企业合并和商标转让,2006年,广州轻工集团受让获得 虎头 牌商标及 红黄色 商标装潢并许可虎头电池公司使用。

2008年,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公司发现在第104届广交会上,临沂华太电池公司展销的 双虎 牌电池包装装潢与其生产的 虎头 牌电池包装装潢极为相似,均为底色为红黄两色。自己穿了多年的 虎皮 竟然被同为电池商品的 双虎 披上了, 虎头 立刻向广交会知识产权机构投诉,该机构也对违规产品进行了处理。

2011年4月,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公司再次发现 双虎 侵权商品参展,遂申请南方公证处对广交会现场展台及展品资料进行公证。广州 虎头 认为华太的 双虎 电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一审认为,涉案的 虎头 牌电池为知名商品,其 红黄色 包装装潢与 虎头 商标长期结合使用,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该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故华太电池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 双虎 牌电池停止使用与 虎头 牌电池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华太电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华太电池公司主张 虎头 牌电池主要是面向出口,并没有在国内市场销售,在中国境内不具有知名度,不符合知名商品的地域标准。 红黄色 不是虎头电池的特有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图案分别是 虎头 和 双虎 ,公众不会发生混淆。

二审法院认为, 虎头 牌电池虽然主要为出口产品,但是对地域范围的认定,应综合考虑销售地点、宣传范围、获得荣誉等因素,其中销售地点不仅限于销售对象所在地,还包括销售行为发生地。 虎头 在历届广交会上均有出展,大量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内,在报刊上宣传受众包括国内公众,获得的荣誉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 虎头牌电池 属于知名商品。

综合设计特点、使用时间、商品生产销售规模、商誉等因素,二审法院认定 虎头牌电池 红黄包装装潢构成特有包装装潢。

广东高院认为, 虎头牌电池 的红黄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华太公司 双虎 电池采用与其近似的包装装潢,使得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时,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两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华太电池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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