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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办国办发文村里的自然资源资产归谁所用魁蒿

发布时间:2020-11-04 07:02:59 阅读: 来源:支架厂家

中办国办发文,村里的自然资源资产归谁所用?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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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中国地大物博。那么,这丰富的自然资源资产,到底属于谁呢?

毫无疑问,当然是“全民所有”。可具体到一片山林、一方田地时,全民所有又是谁所有呢?有时候我们觉得说不清道不明,常常是一头雾水。这中间所反映的,就是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不到位、权责不明晰、权益不落实问题。

4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意见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不长,5千多字,但是总体上看,把自然资源资产归谁所有、如何保护、怎样开发、谁来监管的事讲得十分明确。

明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意见的指导思想讲到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要“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算是说到根上了。

看完以后,一个总体感觉是这个中国特色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建立起来,“地大物博”的自然家底儿,才能说得清楚。

意见的着眼点是对国土空间的统一管控、对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保护。也就是说,凡属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其所有、保护、开发、监管等问题,是纳入整体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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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了9项主要任务,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我国的自然资源资产,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全民来行使所有者职责。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提出:

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

就是说,村里的自然家底儿,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特别法人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有了管理和经营自然家底儿的权利,对于特别法人来说是一件发展壮大的好事。

产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述,如果牺牲一些完整性而说得简单一点,产权就是“归谁所有”。

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村的山水林田湖草,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来管护开发的。事情说起来很清楚,但具体到各乡各村,就没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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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自然资源资产实在是复杂得很。

承包地的事很明确: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方向也是“三权分置”。除了这两块地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自然资源资产,有些村依山、有些村傍水,有些村里有受保护的湿地、林区、矿场,这些资源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怎么个归法?

云南有个叫洛茸村的地方,只有33户,坐落在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里面。按照意见,这些自然资源资产是要归洛茸村集体的,但意见同时规定,国家公园、大江大河是要确权登记到国务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所以,村集体所有也就要让位于这一条了。

另外,农村自然资源资产和村集体资产的界限怎么划分?特别是有些自然保护地里的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如果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该怎么退出,还有待研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本身仍是“现在进行时”。联系到2016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来看,这项改革至少要完成四大任务:全面开展清产核资,科学确认成员身份,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清产核资与土地确权构成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左右篇”,和股份制合作改革构成“上下篇”。现在,不仅土地,还有大量的自然资源资产,同样也要写好这两篇。

一个有利的因素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到了“特别法人”证,有了自己的身份证。在管护开发自然资源资产时,理顺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的关系。

村集体经济组织手里多了一把米的同时,随之而来地,村集体也要接受新的挑战:资源资产更丰富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也就更重了。比如如何核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一些情况复杂的村,面临着要处理几十种同时存在的成员身份情况,怎样把集体经营性财产权利交到农民手中,就已经很令人“挠头”了,现在如何让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平地享有经营自然资源资产带来的合法收益,恐怕更要好好“烧脑”一番。

总之,要让《意见》真正落了地,还要深入地开展一些重大问题研究,特别是针对农村复杂情况,开展一些试点改革。

毕竟,执政能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把复杂的事情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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