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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的中国式图存金改或激发合伙制第二春

发布时间:2021-01-21 17:05:33 阅读: 来源:支架厂家

合伙制的中国式图存:金改或激发合伙制第二春

马云的“类合伙制”让阿里巴巴在香港的IPO计划搁浅,这令合伙制再度成为市场的热词。作为大小摩、高盛等几乎所有的国际大型投行曾经赖以发迹的利器,合伙制由于其先天的法律缺陷而被全球各大交易所拒在了IPO大门之外,为了上市,高盛和两摩根等不得不放弃其延续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合伙制而转向公司制,合伙制似乎遭到了市场的遗弃……然而尽管如此,没有人能够否认合伙制在华尔街顶级投行发迹史上的基石地位,而且在我国金融业大幅降低门槛向市场开放之际,市场预计合伙制这一企业制度有望在我国的金融领域焕发出第二春……  IPO绊脚石  马云雄心勃勃的阿里巴巴整体上市计划终于还是没能通过港交所的法律屏障,其原因就是阿里的管理层引入的“类合伙制”拖了阿里巴巴的后腿。实际上这已经不是合伙制第一次在企业IPO过程中充当绊脚石的角色了,包括高盛、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等在内一众华尔街顶级投行在上市之前都遇到了与阿里巴巴相同或类似的问题,这令他们最终放弃了合伙人制而转向公司制。  到底是什么原因令合伙制成为企业IPO的绊脚石?  法律上的不认可是合伙制成为IPO绊脚石的主要原因。合伙制不同于公司制企业的一个核心区别就是,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实体,有法人代表;合伙制企业不是法人实体,也没有法人代表。而目前,全球所有的主要交易所都要求只有法人制实体才能上市,这是合伙制被各交易所拒之门外的根本原因。  另外,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一大显著区别在于,公司制企业强调股东为本,股东完全按其持有的企业股份数量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益与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有限责任;而合伙制企业强调合伙人的个人贡献为本,合伙人根据其对企业的贡献和风险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合伙制企业中,小合伙人所享有的权益比例可能会超过大合伙人,容易造成股东权益难以保证等诸多问题。  以阿里巴巴为例,实际上阿里巴巴并不是真正的合伙制企业,它只是在公司制的框架下引入了合伙人制的管理方式。马云将合伙人制的部分形式植入到公司章程中,规定阿里巴巴的董事会大部分董事提名权归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但同时马云又为合伙人设置了苛刻门槛限制,将雅虎和软银这两个阿里巴巴最大的股东排除在合伙人的大门之外,这样一来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实际上就成了马云和他的管理团队。  这种管理架构保证了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但却严重侵害了股东权益。因为在这种类合伙制的架构下,马云和他的管理团队以不足10%的股权,实现了对阿里巴巴的控制,而作为大股东的雅虎和软银却在公司经营决策和董事会上并没有多少发言权。这实际上是一种双层控制权架构,是港交所上市规则所不能允许的。  “这种双层控制权连作为大股东雅虎和软银的权益都无法保证,更别谈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证。”分析人士说。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全球各大交易所不接受合伙制企业的上市,然而部分交易所仍然接受核心框架为公司制但管理模式上引入合伙人制的企业上市,其中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均接受像阿里巴巴这样的双层控制架构企业IPO,这就是为何阿里巴巴香港上市遇阻之后转道美国寻求上市资格的原因。不过尽管美国两大交易所认可双层控制权,但当面对小股东集体诉讼之时,美国当地法律和监管机构对这种企业的合伙人又提出更加苛刻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小股东权益。  “合伙人制可以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引入到公司制企业和公司章程中,但前提是股东大会同意,即大股东甘愿放权。”  医治金融行业病的良药  尽管合伙制由于先天的法律问题成为IPO的绊脚石,但或许没有人能否认:没有合伙制,就没有今天的两摩和高盛。一些专家建议,引入合伙制,可以有效解决我国金融业风控和人才非正常流动等两大金融行业病。  由于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对风险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在开展业务时,首先必须衡量的是风险。  “假设银行在做一笔信贷业务时,如果这家银行是公司制,信贷员明知这笔贷款风险大,但是为了迅速扩充业绩拿到业务提成,他可能仍然会冒着风险将款子贷出去,哪怕最终贷款无法收回,受损失的也是银行,自己不用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但在合伙制下,作为合伙人的信贷员肯定不敢这么做,因为贷款一旦无法收回,自己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很可能将令其倾家荡产。”上述市场人士解释。  除了风控外,合伙制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够有效解决金融业人才非正常流动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运行的效率。  以基金为例,近两年基金业一直在上演人才离职大戏,不仅是基金经理的变动频繁,这种行业人才流失还蔓延到了基金高管的身上。数据显示,截至9月11日,基金业今年有60起高管变更。2011年,高管离任和转任共95起,2012年更是达到了94起。  对此诚壹千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裁孙道茗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利润分配角度来讲,合伙人在收益方面拥有很大的主导权,企业会按照个人能力及贡献度的大小进行利润分配,这种激励模式一方面更能够稳住人才。同样实行合伙人制也会使员工有一定的归属感,员工在经年累月的工作中培养出对公司的强烈忠诚感,若成为合伙人意味着终身雇佣,至少这种模式对现在人才流动性过大甚至出现人才荒的问题起到一定缓解作用”。  “合伙协议具有开放性,不受出资比例的束缚,便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自主、理性设计既能合理体现投资人的货币资本价值,又能合理体现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是投资人和管理人各得其所的分配和激励制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伟如是解释。  深圳市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也曾公开呼吁,公募基金应当引入有限合伙制,让高管等人才得到合乎其价值的报酬,从而实现有效的激励,这有利于解决公募基金人才流失问题。原南方基金副董事长高良玉坦言,基金业要想解决人才矛盾,股权激励机制远远不够,基金公司未来应以合伙制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主流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并留住人才。  原富国基金总经理窦玉明表示,“虽然合伙制并不能使基金公司成为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公司,但是合伙制企业有利于提高基金业绩”。窦玉明解释:“相比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合伙制企业更能平等交流、坦诚沟通。”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小锋也表示,“券商的出路在于尝试合伙制,合伙制有助于将违法成本‘社会化’转化为‘私人化’,从而从券商内部‘硬化’预算软约束。合伙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证券公司采取合伙制,合伙人自己出资为证券公司承担无限责任,那么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上就会全面衡量风险与收益问题。”  金改或激发合伙制第二春  近期以来,我国逐步加快的金融业开放脚步,让合伙制在中国又看到了新的希望。  “现在民资已经可以开办银行,未来的金融业对民资甚至个人会更加开放,这为合伙制又提供了新的生存空间。”上述市场人士指出,“合伙制是初创型金融企业的最佳选择,以此前已经向民资开放的会计、咨询、PE等金融领域为例,这些领域的企业已经普遍实行合伙制,这只是一个缩影,未来新开放的领域也会大面积实施合伙制。”  合伙制应用于初创型金融企业到底有何优势?  孙道茗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合伙制以人为本的特点,能够充分激发合伙人的能量,从而增加企业的动力,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控制企业风险。“相对公司制,合伙制的组织模式更优、效率更高。”张志伟说。  当然,这并不是最主要的,最重要的是合伙制企业能够摆脱沉重的税负。  按照我国的税法,公司制企业不仅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股东的分红等所得还需要再另外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不是法人机构,合伙人代替企业成为纳税主体,而且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税费,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只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除了VC、PE和会计、咨询等国内对民资限制较少的金融领域外,信托已经在开始尝试着在管理模式上引入合伙人制,例如中融信托在公司治理上就采用“类合伙制”的形式,在绩效管理等方面都借鉴了合伙制度。据统计数据显示,中融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从2011年末的1783亿元迅速扩展到今年中期的近4000亿元。 一位接受中融信托的人士分析称,这种模式适合某一类信托公司的发展,目前四川信托等信托公司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但随着公司的发展他们在公司治理上可能会采取其他调整措施。  合伙制另一个不可忽视的优点在于,它的起点相对于公司制要低。大部分领域的金融类公司制企业注册需要极高的注册资本门槛,这不是一般人所能接受的。合伙制可以让拥有高深专业知识的精英在不出资的情况下成为合伙人,这样的合伙人无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但却可以分享一部分利润,这为技术型创业人才的引进扫平了道路,同时又不过分摊薄其他合伙人权益,更容易为创业团队所接受。  在采访中,多名业内人士表示,随着银行、保险对民营资本放开,合伙制可以迎来一定的发展机遇,民营企业也是合伙制在我国发展的突破口,因为民营企业在运营机制上受到的限制少,公司治理上也更为灵活。而在创始初期,合伙制的激励机制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增加企业的凝聚力,激发企业发展速度。  业界呼吁修法清障  不过,合伙制想在中国金融业大面积推广,目前的障碍还不少。  首先是法律障碍,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以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事实上,我国几乎所有的大型金融机构股东名单中都有国资背景,而且是国有控股,同时他们中很多也是上市公司,这也意味着普通合伙制不可能引入我国主流的金融机构中。  此外,在分行业中,某些金融领域同样对合伙制实施了限制。以基金业为例,在今年刚刚颁布实施的新基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公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仅为契约制。据了解,在基金法一审时不少代表提出了基金的另外两种组织形式即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不过以上两种组织形式还未出生便遭到了扼杀。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修订案草案二审稿还删除了初审稿中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对此,业内一位专家表示,“理事会制度本身就是合伙制的一种,连以上两种制度都不可能存在,更不用说合伙制了。”  既然法律将合伙制挡在了主流金融机构的大门之外,那么金融机构能否像阿里巴巴一样,在不改变股份公司制架构的基础上,将合伙人制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引入到公司章程中,指导企业的运营呢?  答案是:阻力仍然太大,并不现实。  主要的压力还是来自于金融机构的既有大股东的阻力,因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的权益并不是严格按照所持股份比例所决定,更多的是按照贡献度和个人能力来决定,这不可能避免地要触及大股东的利益,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愿不愿意放权直接决定合伙人制能否引入到我国金融机构中。  在孙道茗看来,国内已有的银行、保险、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像阿里巴巴一样引入合伙人制管理模式的可能性不大。“这些机构的经营模式比较稳定,股东背景也十分牢固,因此其采用合伙人制的内在趋动力不大。而且这些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恐怕也将反对采用合伙人制,因为通常这类机构的核心人物代表的是大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也会维护大股东利益,这与合伙制以人为核心按照贡献度来分配利润还是有一定的‘冲突’。”  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界人士也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主流的金融机构中已形成了国有资本独大、民营资本势单的格局。在这种股东构成格局下,大部分股东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合伙人制并不现实。  “以阿里巴巴为例,马云和他的管理团队(也就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只持有9.4%的股份,而前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阿里巴巴35%和24%的股权,阿里巴巴的13名董事席位中,马云和他的管理层却有7个席位的提名权,软银和雅虎却成为少数派,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雅虎和软银自己同意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否则阿里不可能引入合伙人制。”上述分析人士说。  该分析人士进一步指出,“合伙人制引入到我国的金融机构的另一个不现实的地方就在于,我国的金融机构高层更多的是上级任命,其人员和任期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固定性,这不符合合伙人制的特点”。  不过,在业界看来,股东控制问题只是企业内部问题,最大的障碍还在于法律上的障碍,合伙人制的推行有确实利于解决我国金融业的很多问题,可以作为管理模式逐步引入到金融机构中来,但前提条件还是需要法律给出足够的空间,法律问题不该成为合伙制推广的障碍。  有迹象显示,现在金融立法层面上对于合伙制的限制将开始有实质性的松动。  据报道,昨日通讯社从某位《证券法》修改小组成员处了解到,此次《证券法》修改有望引入证券经纪人合伙制,该人士表示此前券商组织形态只有公司制,此次引入合伙制,主要是因为国内券商经纪业务将全面放开。  该人士表示,经纪人合伙制在香港等地区已经比较常见,而目前国内经纪人则是“雇佣制”。雇佣制下,经纪人负责客户管理与维护,但客户产权归证券公司所有;而合伙制,证券行与经纪人之间是商业伙伴合作关系。他表示,实施合伙人制,券商经纪业务将更加灵活,竞争性更大。  对此,国信证券场内交易部内部人士对通讯社表示,国内证券公司经纪人如果转变成完全市场化的“合伙人制”,客户仍然是最大的受益方。该种体制下,经纪人与券商之间仅是合作关系,客户更加依赖经纪人,那些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经纪人也能够突破以前指定交易的业务范围,更好地发挥优势。  但是,该人士坦言,经纪业务的“合伙制”也许会带给券商比较大的冲击,主要是因为该组织形态增加了经纪人的话语权,使得他们面对券商的话语权增强,或分割一部分券商的利益。  招商证券某营业部副总经理对通讯社表示,经纪人“合伙制”对经纪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目前国内经纪人的总体素质尚待提高。另外,该人士还透露,经纪人“合伙制”是成熟市场的表现,若能够实施,前期肯定对券商的利益会有一定的冲击,优秀的经纪人能够与券商分割利益。但是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明确的市场分工和利益分配还是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北京商报记者况玉清孙哲肖海燕刘伟/文韩玮/漫画王飞/制表  何为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是指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更多的所有者共同享有企业权益资产的非公司制企业。  合伙制分为两类:一般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在一般合伙制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同意提供一定比例的工作和资金,并且分享相应的利润或亏损。每一个合伙人承担合伙制企业中的相应债务,其中合伙制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正式文字协议;有限合伙制允许某些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每人在合伙制企业的出资额。有限合伙制通常要求至少有一人是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  合伙制的特点:合伙制企业的费用一般较低;一般合伙人对所有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限于负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责任;对于一个合伙制企业,在没有宣布解散的情况下转让产权是很难的,当一个一般合伙人死亡或撤出时,一般合伙制随之终结,这一点不同于有限合伙制。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可以出售他们在企业中的利益。  合伙制企业要筹集大量的资金十分困难;合伙制的收入按照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管理控制权归属于一般合伙人,重大事件,如企业利润的留存数额,通常需要通过多数投票表决来确定。  在我国较常采用合伙制的领域主要在于第三产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PE、V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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